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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恩施州助学扶贫促进会(全称“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助学扶贫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热心公益事业的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他社会人士志愿结成参加的地市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慈善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无私奉献精神,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筹募慈善款物,开展助学、扶贫、助医、济困等公益救助,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振兴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金城国际峡谷沙龙二楼

       联合办公地址:湖北民族大学桂花园校区(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筹募款物。筹募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及各类慈善资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依法接受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间组织、法人和个人的捐赠;接受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捐赠;开展其他合法的社会募捐活动。

(二)扶贫济困。开展贫困助医助学、关爱留守群体、帮扶残疾孤寡和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发展等慈善救助活动,扶助弱势群体,助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三)爱心互助。扶持或者资助对于家庭遭受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重大疾病等严重影响到其自身生活、工作与生产的个人会员。

(四)公益援助。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对贫困地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培训、健康医疗、法律服务等内容的公益行动,推动本会慈善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为困难家庭、贫困学生、留守群体、残疾孤寡和贫困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帮扶和关爱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热心慈善公益事业,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出席本会会员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传递爱心,倡议亲人、朋友、企业家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积极参与本会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开展调查研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社会公益活动;

(六)按时缴纳会费。会员单位缴纳会费标准1000/;个人会员缴纳会费标准100/

第十二条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予以取消该会员资格,并在本会官网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未经本会同意,擅自以本会的名义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视为个人或者单位行为,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和损害本会利益与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追究相关责任并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长(理事长)或者1/3以上会员共同签字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5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换届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成立选举委员会或者领导小组,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本会设会长1人,名誉会长、副会长若干名;理事长1人,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副秘书长1名);监事1人。以上成员的产生视本会的发展情况而定。本会主要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应为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若会长(理事长)因特殊情况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可由会长(理事长)委任秘书长兼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政治素质良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能力,热爱公益;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合理聘用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经本会会长(理事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职权: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或者购买服务;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提请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及事业的发展使用财产;对于捐赠者与本会签订了捐赠协议(含电子协议)并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本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直接用于慈善公益活动时,经与捐赠者协商同意,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会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对本会的财务往来和支出,需法人和会长(理事长)共同签字方可执行,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在更换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的财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要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参与本会事务管理的非专职人员,在实施本会事物管理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补贴参照国家对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本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开展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1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恩施州助学扶贫促进会

会员全体会议

理事会

20200112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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